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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い吐息と温もりと音频:00:0002:03

无论是卡特的冷血无情导致了罗伊的死亡,

或者卡特仅仅是行使了她言论自由的权利,

是罗伊自己选择了死亡,

我们终究无法对他们二人的精神状况以及行为做出没有争议的宣判,

反思如何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才是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密切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联,为适时的交流与沟通提供了新的渠道。智能手机的出现更是大大降低了人们沟通的时间,使信息传递更加便捷。这种新的互动形式既推动了社会发展,也对社会既有规则形成了新挑战。


201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南部城市汤顿的少年法庭审理了一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米歇尔·卡特通过短信怂恿男友康拉德·罗伊自杀,法院判决被告人成立非故意杀人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并处以2年半监禁,先执行其中15个月,剩余刑期缓期5年执行。


本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例判定用短信鼓励他人自杀构成非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本案在全美引起广泛关注,并于2019年被HOB拍成纪录片《I Love You, Now Die: The Commonwealth v. Michelle Carter》。


注:Involuntary manslaughter通常被译为“过失杀人罪”,但其外延比我们一般理解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广,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其译为“非故意杀人罪”(刘士心,各论,41)。本文将其译为“非故意杀人罪”。



案件事实


2012年,米歇尔·卡特和男友康拉德·罗伊三世在弗罗里达州度假时相识,此后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确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并不经常见面,相恋的两年里,他们仅见过五次面,大部分时间都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交流。他们所有的聊天记录加起来多达六万多条。他们之间谈论最多的话题就是如何结束生命。他们曾在短信中激烈地讨论“什么是最痛苦的自杀方式”和“什么是最好的自杀方式”。2014年7月12日案发当天,两人的短信记录如下:

凌晨4:28分

上午9:53分

18:20分

18:25分

随后,罗伊开车来到一个停车场,把他的车和一个释放一氧化碳的水泵连接起来。在此期间,他一直与卡特保持着电话联系,甚至在中途一度因为受不了一氧化碳而下车,在他怀疑自己是否应该继续实施自杀行为时,卡特明确告诉他:“回到车里去”。(卡特在发给朋友的短信中所述)


一审判决


2017年6月16日,马萨诸塞州布里斯托尔县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官Lawrence Moniz裁定卡特成立非故意杀人罪。Moniz法官裁定:“法院认为,自从卡特把罗伊置于有害的环境中以来,卡特的行为以及她没有履行自己对罗伊的义务都构成了‘鲁莽的行为(Reckless Conduct)’。该行为导致罗伊死亡。”Moniz法官认为,罗伊在下车时就已经打破了“自杀的自我因果关系链”,而正是卡特肆无忌惮、不计后果地鼓励他回到卡车上,才导致了他的死亡。甚至在罗伊窒息时,卡特仍在听电话,卡特既没有报警,也没有给罗伊的家人打电话,就连一个简单“下车”都没有对罗伊说过。马萨诸塞州布里斯托尔县少年法庭判处卡特两年半有期徒刑,先执行15个月监禁,其余缓刑5年执行。


上诉与裁判


一审判决宣布后,卡特的律师要求缓期执行这一判决,直到卡特在马萨诸塞州的上诉途径用尽为止。2019年2月,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上诉中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并下令卡特开始服刑。马萨诸塞州法官Scott L. Kafker在判决中写道:“本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成立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通过肆意或鲁莽的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此外,判决裁定法院并未侵害宪法赋予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权,她的行为不一定与言论相关,且法律不保护犯罪行为的言论。卡特的律师在判决生效后发表声明表示:“我们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失望,我们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支持该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我们坚持认为,米歇尔·卡特没有引起康拉德·罗伊的悲惨死亡,她不应该因为他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7月8日,卡特通过律师再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请愿,请求撤销非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要求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对此案进行复审。卡特的律师称,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卡特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卡特应免受刑事责任,因为她的参与仅限于“言语”,对于罗伊而言,她只是“虚拟的存在(virtual presence)”。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此案,并在回复中声明联邦最高法院很可能会同意马赛诸塞州法院的判决。


案件评价与意义


在本案中,法官需要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卡特发送给被害人的,贬低其人格,鼓励其自杀的短信,是否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华盛顿诉格拉茨伯格案中判定,在美国自杀的权利是不受宪法保护的,各政府对自杀权利的限制仅受法院最低程度检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了所有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国会不能颁布任何法律法规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后,政府才可对特定言论进行限制。

在卡特案之前,明尼苏达州法院在Melchert-Dinkel案中对自杀权利和言论自由关系的理解为:因为自杀权利不受宪法保护,且只适用最低程度检视,政府对言论的限制则受严格审查,故鼓励他人自杀的言论只有在通过严格审查后才能被判定有罪。

基于以往的判例,不受宪法保护的言论有:1)煽动违法性言论(Subversive advocacy or advocacy of illegal conduct);2)挑衅的言词(Fighting words);3)对公共事务产生威胁的言论(True threats) ;4)淫秽 (Obscenity);5)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6)事实错误或者关于违法活动的广告(Commercial speech that concerns illegal activity or is false/misleading)。卡特所发信息并不属于这六种范畴之中,因此,在广泛含义上她的举动并不适用言论自由例外。

马赛诸塞州法院在卡特案中重新解释了自杀权利和言论自由的关系。法官判定通过短信鼓励他人自杀构成非故意杀人罪。法官判定构成犯罪的并不是卡特的言论,而是她“不顾后果的,无节制的言论导致的死亡(reckless or wanton words causing death)”。法官认为卡特是通过语言实施了非故意杀人行为,故她不能用言论自由进行抗辩。卡特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她的言论,需要受到惩罚。法官的判定并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法官进一步解释,即使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卡特案也会通过严格审查。因为限制会直接导致他人自杀的言论表达是州政府的重大利益(has a compelling interest in deterring speech that has a direct, causal link to a specific victim’s suicide)。在上诉判决中,法官确认马赛诸塞州政府有合法的理由限制卡特的言论,判定保护公民生命安全是州政府的重大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 in preserving life)。

尽管在卡特案中,法官判定被告人卡特构成非故意杀人罪,但法官认为并不是所有通过短信鼓励他人自杀的行为都构成非故意杀人罪。如果州检察官以非故意杀人罪起诉通过短信鼓励他人自杀的嫌疑人,州检察官需要证明该嫌疑人的不顾后的,无节制的言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在卡特案中,法官认为她与被害人关系亲密,且她上千条积极鼓励被害人自杀的信息是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成立非故意杀人罪

在美国的历史中关于言论自由的争论并不是少数,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裁定也是十分谨慎的。对于使用普通法体系的美国而言,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一直在被探索中的。在本案中,考虑到卡特本人也患有精神疾病,甚至曾经也试图采取割腕等一系列自杀行为,我们也很难确凿定论她充分认识到自己“鲁莽行为”和“言论自由”即将造成的后果。

米歇尔·卡特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例判定用短信鼓励他人自杀构成非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此后2021年的Inyoung You案遵从了米歇尔·卡特案的先例。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案子都是马赛诸塞州的判例,其他州是否会做出类似的判决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译评/孟梓歆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00033476@whu.edu.cn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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